今天来聊一聊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有哪些 

3D打印新闻 /[深度]
2019-01-04 11:29
3D打印也就是增材制造,是一种快速成型技术:即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塑料、蜡或聚合物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知识产权法则主要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3d打印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总是能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起热议。一家英国游戏公司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原因是该商家打印出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人物的实体模型。

还有,一位荷兰设计者给Thingiverse(美国某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台)发送了“下线通知”,作为3D打印机设计编码的在线信息库,Thingiverse可以让任何人在线免费下载并分享这位设计师的设计。另外,备受争议的瑞典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诉讼目标,今年该网站也对外宣布,要开始着手一项共享3D印刷设计新服务的消息。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3D打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是十分激烈的。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3D打印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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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D打印与专利法

3D打印与专利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专利可以保护产品、制造方法和外观设计,在3D打印领域,要复制的产品以及产品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但是,专利权人在物理世界中维权会很困难,在3D打印这种半物理半虚拟网络化的世界中,专利权人需要证明有人确实在物理世界复制了其专利产品,就更加困难。另外,和商标保护类似,专利权的保护也只限于商业使用,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就不会造成专利侵权。也不排除专利法发生根本变革之可能,但如何变革,目前难以预料。

(二)3D打印与著作权法
    1.3d打印模型是作品还是技术方案?
对3D打印使用的模型,适用著作权法(将其看作“作品”)还是专利法(基于发明外观设计的特性而视其为“技术方案”),人们有一些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我们认为在中国法律制度语境下,将3D打印“模型”归为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虽有简单化处理之嫌疑,但确实是更多地体现了这种智力成果的本质。我国去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护范围内,具有实际用途和艺术效果的3D打印作品的外观将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对3D打印行业的有序发展极为有利。但是,怎样具体判定一件3D打印作品兼具实用性及艺术性,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对3D打印作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如何分工配合,需要等待司法解释或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更加明确。

    2.3D打印的“复制”问题
3D打印可以视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未经作者授权,便可能被视为侵权。然而,在判断3D打印是否侵权时,还需要关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将电脑中的平面设计图形通过程序打印成立体物品。现在的问题是,这三种打印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呢?

首先,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均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需要讨论的是,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实践中争议颇大。

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时代,此种“复制”方式必将“泛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此种“复制”方式,以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3D打印的“合理使用”问题
出于个人目的通过3D打印出的物品似乎与我们通常情况下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有所不同。“合理使用”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范围只限于无形的知识产权,且出于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不涉及“有形”财产。3D打印出来的实物已非仅涉及单纯的知识产权,它借助于有形实体,且已经涉及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能就不能简单照搬知识产权法的“合理使用”了。如果有人只是在电脑中观赏、把玩“模型”并不将其打印为实物,则无疑是合理使用;如果迈出“打印”那一步,则显然不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打印时要经过物品创造人的允许成为解决这一局面的一种办法。

(三)3D打印中的商标问题

关于商标领域,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在3D打印物品上使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无异。唯有区别的是:3D打印出于个人使用之目的而在自己使用的物品上使用他人商标,这可能更多地与设计打印模型的人有关。如果3D打印普及,一般个人均掌握设计技术,则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打印”出自己喜欢的物品,并随意打上某知名商标。这种情况是否侵权?比如,小李十分喜欢“耐克”品牌的鞋,但到商场购买,价格过于昂贵。于是自己运用CAD或3D扫描耐克鞋等计算机技能设计并打印出印有“耐克”商标(未经耐克公司同意)的鞋,而且不只一双,自己穿。

小李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尽管“打印”人没有用此鞋去从事商业行为,但确实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如果不能“打印”,应该会到商店中购买;现在由于自己可以“打印”,使耐克公司失去一次卖鞋的机会);如果这样的“打印”人众多,商家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由于涉及到打印材料的不同,如果打印的鞋质量不好,或形状有变,每个打印者打印出来的鞋质量上因种种原因而有差异,这是否会贬损该商标的良好声誉?  出于个人之目的而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别人专利或商标,确实给自己带来利益而让有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视为侵权的。这些问题在3D打印普及的情况下,的确是需要研究的。

(四)3D打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在讨论3D打印对知识产权的影响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判断:可能夸大也可能低估某些问题。就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言,认为3D打印会给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挑战,无疑是夸大其词;但说一点挑战也没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完全能够应付其带来的问题,显然是没有看到这种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变化。实际上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将来某一天,3D打印技术无所不能且人人触手可得,则可能会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变化。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仍然要遵循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原则。

因此,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3D打印在知识产权上的纠纷都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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